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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14:26:42
在集体林权外部,现行的林业政策、产权制度安排实际上造成了农民和林农权益的不安全,权益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农民和林农无论是在实体性权益还是在救济自己权益方面都是绝对的弱势群体。
to guarantee that it will be no less than the aspiration of the future is to guarantee nothing in particular at all。[32]林肯总统从来不承认首席法官塔尼在斯科特一案中的裁决。
See Robert C. Post and Reva B . Seigel ,Democratic Constitutionalism,Jack M.Balkin, Reva B. Siegel, The Constitution in 2020, 2009 b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p 25。德国学者阿列克西对原则与价值作出了区别,认为原则是权衡各种价值冲突进行最优化选择,而价值则是最优。[24] See Walter F. Murphy Learn about Author Central James E. Fleming , Sotirios A. Barber , Stephen Macedo,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third edition ,2003 by Foundation Press,p19。法官有可能将自己偏好的价值哲学凌驾在宪法规范之上,使法院遭遇反民主多数的困境,有违宪法的民主性。与作为争议裁决规则的普通法律相比,宪法包含了诸多具有雄心与抱负的条款。
政治理论的宪法解释观可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司法中心主导下将宪法解释与宪法实施作机械分割与疏离的理论倾向,克服我国宪法监督理论受西方违宪审查理论支配的影响,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实施制度。尤有进者,宪法解释不仅在规范查明与确定的意义上等同于宪法实施,且无论在价值位阶还是在宪法文本规范地位上,宪法实施都高于宪法解释。[28]Michael S. Moore, A Natural Law Theory of Interpretation, 58 S. Cal. L. Rev(1985). p388-396. [29]McCulloch v. Maryland, 17 U. S. 4 Wheat (1819). p16. [30]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8-459页。
对于宪法语词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特征,有学者提出了文义解释的解释规则。人们对文义解释的诟病实际上是对宪法语词特征的指责,认为宪法语言更具有概括性和原则性,比一般法律更模棱两可,因其更开放的结构而包含着更多的价值。21根据语词含义的习俗理论,一个语词的含义来自于本地说话者使用该语词的习惯,语词与其所指称的事物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任意的——即不是深思熟虑地有意造成的结果,而是一种纯习惯性的事情。26事物本然之理,或叫事物的本质或本性,是整体法秩序成立的基础,因为法律既然要规范社会,自然必须遵循着万物的道理。
由于不同人会有不同的价值观念,制宪者赋予宪法语词的价值很可能与释宪者对该语词所理解的价值不一样。释宪者对宪法文字的含义不能墨守成规,对文本既不能做严格解释,也不能做宽泛解释,文本应当做合理解释,包含它全部合理的意义。
法学的终极目的在于穷究法的目的,但始终不能离开法文字句,一旦离开法文字句,就无以维持法律之尊严及其适用的安定性,因此法律解释的第一步必然是文义解释,只有在有复数解释的可能性时,始为其他解释方法。制宪者使用一些抽象、简洁的语言只是因为人类还没有发明一种能精确地表达事物本性的语词,正如加达默尔所说,没有一种人类语词能以完善的方式表达我们的精神。此案的争点是限制妇女劳动时间的法律是否侵害了宪法所保护的合同自由权而构成违宪?在此案之前即1905年的Lochner v. New York案32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纽约州限制工人劳动时间的法律必然干涉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合同自由权利,判决禁止或限制合同自由的州法违宪。[15][16]参见Looking it up: Dictionaries and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107 Harv. L. Rev, 1994, p1437、p1440. [17]A. Raymond Randolph, Dictionaries, Plain Meaning, and Context in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17 Harv. J. L. Pub. Poly , 1994, p72. [18]Cabell v. Markham, 1 48 F.2d , 1945, p739. [20]Thomas C. Grey, The Constitution as Scripture, 37 Stan. L. Rev, 1984, p4. [21]Michael S. Moore, A Natural Law Theory of Interpretation, 58 S. Cal. L. Rev, 1985, p291-292、p292. [23]在哈特所著的《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一书中,译者把open texture翻译为空缺结构,参见该书第127页。
文义解释困境的根源来自于宪法语词的特点,即宪法语词的概括性、模糊性与不确定性,通过剖析这些语词特征入手,或许能为寻找文义解释困境的出路提供有益的线索。1然而文义解释依靠法律意旨赖以承载的文字符号,这些文字符号由于各种原因存在着不确定性因素,这给解释者带来了剪不断理还乱的困扰。其实,对于宪法文义解释所面临的困境,并非束手无策、无计可施。3因此,立法者在运用法律语词去传达其立法意图、实现其立法目的时,由于主客观因素使他所选择的语词不可避免地出现含义模糊的现象。
现在考察一下关于说话者的意图与听众的看法之间的关系问题。但是由于有多种词典,同一词典对同一语词也可能有多种定义,于是在选择哪一词典以及选择同一词典中的哪一定义上,解释者的行为具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
此外,为了保持宪法作为根本法的稳定性,它的条款必须是面向未来的,必须能够适应以后相当长时间内变化着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其语言是一种开放性的结构。尽管释宪者可以在宪法文义之外寻求解释的真意,但仍然排斥文本虚无主义的做法,文本虚无主义使文本成为一种漂浮物和解释者的价值重构对象,文本的意义永远无法得到确定,这种无限度的过度解释本质上与民主法治相背离。
[10][美]艾德华·H·列维:《法律推理引论》,庄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价值是组成一种社会习惯的个人主观信仰或许多人的共同信仰,与老虎一词指老虎这种客观实体不同,价值——如平等——没有独立的存在物,缺乏有形的实体,它只是某个人或某些人所意指或所认为的一种观念。在Muller案中,俄勒冈州政府聘请了著名律师Brandeis为其辩护,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判决俄勒冈州限制妇女工时的法律合宪。此外,具有模糊边界的那组事物,其模糊性未必与这组事物的范围大小相称,如一组有颜色的事物并不比一组红色的事物更模糊。正如迈克尔·S·摩尔(Michael S. Moore)所主张的那样,当法院在解释指涉平等和自由价值的条款时,应该寻求自由和平等的真正本质。来源:《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5期 进入专题: 宪法语词 文义解释 。
23我们说宪法语言具有开放结构,是指它的语言具有超越当前人们所理解的含义,就是说具有许多未来无法预料的可能含义,正是这种无法预料的可能含义,给解释者一种无法把握的不确定性之感。24不确定性可分为隐藏的不确定性(latent ambiguity)与明显的不确定性(patent ambiguity)。
同时,宪法作为社会上各利益团体意志和愿望的集中反映,为了将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和愿望都囊括在宪法之中,宪法所使用的语言必须具有很大的概括性和原则性。如你不能以言论自由为由去侮辱或诽谤他人,因为这种行为是不合情理的、荒谬的,并且是对他人自由权的侵犯。
[24]Bryan A. Garner Editor in Chief, Blacks Law Dictionary, by West Group , 2000, p63. [25]Larry G. Simon, The Authority of the Framers of the Constitution: Can Originalist Interpretation Be Justified?, 73 Cal. L. Rev(1985). p1482. Thomas C. Grey, The Constitution as Scripture, 37 Stan. L. Rev, 1984, p4-5. [26]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3页。如果一边承认公民有言论自由,一边又不允许公民相互聚集在一起,还有真正的言论自由吗?对于诸如此类的问题,都不能从言论自由的字面解释中找到准确的答案。
概括性的英文表达是generality,意思是不详细、不精确。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作为表达人类思维之工具的语词符号是有限的,它无论如何也不能精确地反映世界上最复杂的机器——人脑——的思维。后者是指不确定性明显地直接来自于文本的语言上,这种不确定性也叫做内在不确定性。因此,宪法语词的概括性并不意味着不确定性,具有慨括性特征的宪法语词所指涉的范围是有限而非无限的,其对象范围的大小由宪法语词所指涉事物的本性而定。
因此有学者主张,制宪者之所以使用具有宽泛的不确定性概念的语词,就是为了让后代用他们的价值来填补制宪时的价值。16这种做法遭到一些学者的反对。
[8]John. H. Ely, Democracy and Distrust,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 1980, p16. [9][美]孙斯坦:《法律推理与政治冲突》,金朝武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9页以下。由此观之,用指涉事物之本性的同一宪法语词去裁判不同的案件时,所获得的结果并非一成不变。
有时法律文字在一些情况下是清晰的,但在另一些情况下则变得不清晰了,如威利姆斯认为,构成法律文字的许多语言有不明确之处,语言的核心部分,其意义是明确的,但愈到边缘则愈为模糊。10 (二)宪法文义解释的困境 宪法语言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特征,给宪法文义解释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与挑战。
不过也不能由此低估这种策略和思路,宪法语词所指涉的事物之本性为释宪者提供了一种指引,当释宪者对抽象宪法语词的含义困惑不解之时,或在错综复杂的宪法文义中迷失方向之时,事物之本性就像为释宪者点亮了一盏灯塔,为探寻宪法语词的含义指明方向,避免误入歧途。因此,关于宪法语词的含义我们不能从其表面看起来那样去加以理解。17L · 汉德(Learned Hand)法官曾指出:不以词典为准绳是一种成熟和发达法理学的可靠标志之一。似乎制宪者运用宪法语词所表达的只是一个框,解释者可以随意往里面添加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释宪者要获得正确和可靠的解释结论,就必须首先弄清楚宪法语词的含义。 摘要: 文义解释是宪法解释的首选方法,不过由于宪法的原则性和抽象性,宪法的文义比一般制定法更难以琢磨。
为克服平义(plain meaning)解释的这种弊端,于是人们又提出了对宪法文字作合乎情理的解释并避免荒谬的结果的观点。该案是典型的按照宪法语词指涉的事物性质进行解释的案件,即根据宪法关于联邦政府权力规定的语词中,去解释这种规定的本质是什么,进而得出相应的解释结论。
在自然语言中所使用的很多语言的含义不是习惯、意图或看法的含义。 三、造成宪法文义解释困境的根源 从前文可知,人们针对宪法文义解释困境所作的各种努力,虽然在某些情况下有利于使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仍然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弊端,这似乎使文义解释进一步陷入了难以自拔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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